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07
河南省2015年度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河南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切实抓好省级森林抚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大力加强以中幼龄林抚育为重点的森林抚育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增强森林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国有林区富余职工与集体林区林农的就业和增收。
二、工作原则
2015年省级森林抚育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源相对集中原则。
要求森林资源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集体林单片面积原则上要在50亩以上。
(二)专业队抚育为主原则。
集体林抚育应以经过培训的抚育专业队为主进行施工,国有林抚育应由国有林场职工组成抚育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确保抚育成效和质量。
(三)抚育方式合理原则。
为提高森林抚育成效,各单位抚育作业要以实地踏查为基础,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同一林分需要采用两种及以上抚育方式时,要同时作业,避免分头作业。天保区的国有林抚育以定株为主的疏伐和卫生伐为主,结合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进行,严格控制采伐蓄积量不超过500m3的原则。
(四)抚育时间适宜原则。
间伐一般在树木落叶后和萌芽前的冬春休眠期进行;割灌除草应在生长旺盛的春夏季节进行,不得在秋冬季节进行。
三、任务和范围
(一)抚育任务。
2015年省级森林抚育任务共235.244万亩。其中省级工程抚育171.044万亩,补植20.2万亩,幼林抚育44万亩。集体林151.84万亩,国有林31.01万亩。共涉及142个县(市、区)和23个国有林场。
各单位抚育任务详见《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营造林明细计划的通知》(豫林计〔2015〕5号)。
(二)抚育对象。
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林种包括防护林、特用林、用材林,以及竹林和生态经济林(含生物质能源林、木本油料林和干果类树种等)。
四、工作要求
(一)抚育方式。
主要包括抚育采伐(含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等。竹林抚育方式主要包括劈山、垦复等;生态经济林的抚育方式主要包括扩穴、除萌、定干、整形、补植等。对于新造生态林造林后的第2年至第3年根据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可采取补植、割灌除草、以定株抚育为主的疏伐等抚育方式。具体参照《河南省作业设计规定》(豫林造〔2015〕10号)执行。对补植20.2万亩,幼林抚育44万亩按照豫林计〔2015〕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生态经济林抚育。生态经济林林木保存率须达到90%以上,未达到的须补植补造;抚育方式须根据树(品)种实际,全株数综合采取扩穴、除萌、定干、整形等措施,扩穴后直径不低于80CM且穴内无灌草,除萌技术参照定株技术,定干、整形技术参照经济林栽培技术。
(三)采伐指标。
各抚育单位要严格控制抚育间伐的出材量,年度采伐限额要优先满足森林抚育需要。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对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受采伐限额限制;商品林采伐限额2014年有结余的,抓紧由省厅认定后,结转到以后年度使用。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抚育,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各抚育(编限)单位的天然林采伐蓄积原则上不超过500M3。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2015年1月将抚育计划下达到各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抚育单位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动员。
(二)技术培训。2015年1月底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举办本区域内森林抚育培训班,就森林抚育技术和作业设计编制等内容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三)作业设计。
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在做好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豫林造〔2015〕10号)等,使用"河南省营造林作业设计系统"编制作业设计,设计任务量按本单位计划任务的105%进行。2015年1月底前将编制好的作业设计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上报省厅审批。
(四)组织施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前要对施工队伍认真进行岗前培训。全省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抚育间伐任务,6月底前完成割灌除草任务。
(五)检查验收。
抚育任务完成后,按照省级森林抚育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各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省林业厅将依据批复的各单位作业设计,于8月底前完成省级核(稽)查验收、提交省级检查验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国有林场要切实加强对抚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制定得力措施,抓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抚育任务按期完成。特别是抚育任务重的省辖市、县(市、区),要适时召开森林抚育现场会和巡查观摩会,全力推进工作开展。要认真研究和用足用好林木采伐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抚育任务所需采伐限额。
(二)认真落实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抚育任务量冲抵本年度的抚育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抚育任务。项目单位要与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专业队签订责任书,施工专业队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职工或林农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
(三)强化资源监管。
要严格作业设计审批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作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抚育工作一线,强化对抚育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抚育进度和质量。严防出现"透天窗"、"拔大毛"及滥伐、盗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四)严格检查验收。
抚育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县级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省厅将严格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对各单位抚育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质量进行稽查。
(五)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县(场)抚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信息化、数字化、规范化管理。对抚育作业全过程进行完整的档案记载,包括抚育管理制度、作业设计、施工合同、自查报告、抚育照片(抚育前、抚育中、抚育后)、补贴资金支付、采伐证办理等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分类归档,确保森林抚育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六)加强信息反馈。
施工期间,各抚育单位要定期向省厅上报工作进度,省厅将定期对各单位抚育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省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年度通报。各省辖市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抚育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分析,认真撰写和提交自查报告(或年度总结),主要包括抚育工作组织动员、自查验收、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